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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翻译服务收费标准

日期22:2022-09-29 / 人气:

一、翻译英文法律文件所遇到的问题

翻译英文法律文件所碰到的问题或困难,有两个方面,一是语言方面的问题,二是专业知识方面的问题。

从语言方面来说,法律文件的语法结构往往比较复杂,句子长,大句套小句,小句套分句,有时一句就占一页,甚至不止一页。起草法律文件的人似乎很怕有什么遗漏,被人钻空子,往往喜欢写得非常繁琐,面面俱到,包括一切的可能性。例如一个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目的的条款中的一项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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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专业知识方面说,法律翻译要有法律专业的知识,否则难以正确理解原文,也不会正确地表达出来。翻译英文法律文件困难更多。因为世界上有两个主要的法律体系,一个是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,另一个是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。我国在旧中国时代属于大陆法系,在新中国时代则不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,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,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。英文法律文件大多属于英美法系,其中的用语、概念与我国的用语、概念差异甚多,甚至是较大的差异,有的概念、制度在中国并不存在,所以要译成中文就碰到难题,没有适当的译法。

例如英国律师有两类:barristert和solicitor,而中国只有一类,如何译?香港将barrister译为“大律师”,而将solicitor译为“律师”,这样译明显地将二者定出高低等级,是不可取的。内地译者将前者译为“出庭律师”或“辩护律师”,而将后者译为“事务律师”或“诉状律师”,还有人建议采用音译法将前者译为“巴律师”而将后者译为“沙律师”。

又如mortgage一词我们平常都译“抵押”,但是抵押在我们的法律概念中是限于以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,但是mortgage却不限于不动产,任何财产都可以mortgage.不过,除了译“抵押”外,也实在没有更好的译法。

再如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中是一项很重要的制度,内容非常丰富,在我国并不存在与之相应的信托制度,所以法律文件中关于信托的部分要译成中文就非常困难。

由于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制度、概念、用语方面存在的差异,将中文法律文件译成英文同样会碰到专业方面的重重困难。

二、翻译法律文件的具体要求

法律文件的翻译既然是翻译,当然应当服从翻译的一般要求。但是法律文件的翻译又有其特殊性,它与一般报刊文章的翻译不同,与文学翻译的差别就更大了。因此法律文件的翻译有其具体的要求。

1.特别要求严谨。法律文件涉及权利、义务关系,产生法律效力,具有法律后果,翻译时务必要忠实,忠于原文,不可走样,稍有一点不准确,都可能产生不好的后果。翻译法律文件主要采用直译的方法,但并不是排除意译的方法,有时还是要用意译法。应当说明,这里所说的直译法,是指形式上相近而符合原意的翻译法,如将policy of stick and carrot译为“胡罗卜加大棒政策”,而不译为“软硬兼施的政策”。至于将moral person(法人)译成“有道德的人”或将good offices(斡旋)译成“善良职位”,那就根本不是什么直译,而是错译了。

2.要求完整,也就是说不仅不能错译,也不能漏译或多译。译法律文件时要求不增不减全部照译原文的内容(请注意,这里说的是原文的全部内容,不是要将原文的全部词语都译出来)。翻译不同于创作,翻译者本来就没有很多自己的机动性,法律文件的翻译者就更少有自己的机动性。别的翻译者有时可以在译文中加进一点必要的解释说明,法律文件则不宜加进解释,更不能加译者注。法律文件往往非常罗唆,象本文前面所举的两个例子那样,只好照译,别无他法。不过,有时原文中用了两个或更多意思相同的词,中文中却找不出这样多的同义词,也可只译一个词。如前面第二例中whichmay be made or brought against可以只译为"可能提出"。

有时原文有错误,译者不宜去改正,只好“将错就错”。例如一个合资企业合同中规定合资企业将在深圳市的StateAdminis tration Bureau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登记注册,这里显然弄错,因为深圳市只有“工商行政管理局”,并无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”,可是翻译时却不能将这个错加的State(国家)省去不译。

3.要用专业术语来译,而且要正确地使用专业术语。不能把法律文件译成一篇政论文章,更不能译成文学作品。

有些词在法律文件中可能具有的意义与其通常的意义是不同的,如果按其通常的意义去译,就会译错。以下举一些这方面的例子:

通常的意义在法律文件中可能具有的意义

就execution来说,合同、文书、协定等的execution经常被人按其普通释义译为合同、文书、协定的“执行”,其实根本不是“执行”的意思,而是“签订”的意思。合同等的performance才是合同的“执行、履行”。

一个简单的句子Mr.Foster died domiciled in England,不能译成“福斯特先生死亡时居住在英国”,或“死时住在英国”,更不能译成“福斯特先生死在英国”。因为 domicile 有其特定的含义,特定的译法,只能译“住所”,不能译“居所”、“住处”、“居住地”、“所在地”、“住的地方”等。另外在法律文件中 England 较好译“英格兰”而不译“英国”,因为“英国”包括英格兰、苏格兰等,而苏格兰与英格兰的法律制度不同,上一句的情况可能涉及遗产处理问题,涉及适用什么法律的问题,译成“英格兰”或“英国”就很不相同了。所以这一句应该译为“福斯特先生死亡时住所在英格兰”。

英文法律术语,往往并无定译,有各种各样的译法,有时虽然有一个通用或常用的译法,可是这个译法并不合适,甚至是错误的。这个问题很值得翻译英文法律文件的人研究探讨。首先应当重视,不要觉得无所谓、关系不大,随便找个词就用上。关系可大啦!术语译得不准确,英文法律文件是不可能译好的。

作者:金笔佳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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